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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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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保管
第 一 節 登記
第 二 節 產籍
第 三 節 維護
第 四 節 取得
第 三 章 使用
第 一 節 公用財產之用途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之撥用及移轉使用
第 三 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第 四 章 收益
第 一 節 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
第 二 節 公用不動產之出租
第 三 節 開發利用
第 五 章 處分
第 一 節 非公用不動產之處分
第 二 節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 三 節 計價
第 六 章 毀損
第 一 節 災害
第 二 節 報損及報廢
第 七 章 檢核
第 一 節 財產檢查
第 二 節 財產報告
第 八 章 賦稅及其他
第 九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