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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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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賦稅及其他
第 73 條
財產合於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者,應由管理機關 (單位) 向該管
稽徵或經徵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前項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經稽徵或經徵機關核定之文號及起訖日期,
應詳細記載,並彙報本府備查。
第 74 條
凡依法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課徵對象之稅捐及工程受益費,應由管理機
關負擔,如已出借者,其稅捐得約定由借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