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二 節 財產報告
第 71 條
財產管理機關 (單位) 應行編送之各類財產帳冊、表、卡之格式,由本府
另定之。
第 72 條
主管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 (單位) 依第十二條規
定列報之資料,將全年度動、靜態資料,依會計及審計程序彙總為之。
第 八 章 賦稅及其他
第 73 條
財產合於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者,應由管理機關 (單位) 向該管
稽徵或經徵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前項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經稽徵或經徵機關核定之文號及起訖日期,
應詳細記載,並彙報本府備查。
第 74 條
凡依法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課徵對象之稅捐及工程受益費,應由管理機
關負擔,如已出借者,其稅捐得約定由借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