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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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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檢核
第 一 節 財產檢查
第 68 條
財產主管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對各縣有財產管理機關 (單位
) 之管理情形,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
前項檢核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 69 條
各管理機關 (單位) 應隨時注意所出租、出借、撥用財產有無轉讓、頂替
或其他違約情事,並應定期抽查。
第 70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各管理機關 (單位) 應對受災區域內所管
理之財產,緊急實施檢查,並予適當處理。
第 二 節 財產報告
第 71 條
財產管理機關 (單位) 應行編送之各類財產帳冊、表、卡之格式,由本府
另定之。
第 72 條
主管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 (單位) 依第十二條規
定列報之資料,將全年度動、靜態資料,依會計及審計程序彙總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