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三 節 計價
第 58 條
縣有不動產之計價,由財政處會同工務處、建設處、地政處、農業處及地
方稅務局等單位初估後,送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報本府核定之。
前項初估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機關、相關機構或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第 六 章 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