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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571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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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道路管理權責
第 三 章 道路修築維護及其附屬設施之管理
第 一 節 道路修築維護
第 二 節 路基、路肩、路面
第 三 節 排水溝渠
第 四 節 人行道
第 五 節 路燈
第 六 節 橋樑、涵洞、隧道及地下道
第 七 節 附屬物
第 八 節 天然災害及交通事故
第 四 章 交通工程及管制設施與管理
第 五 章 道路之使用、管理與限制
第 一 節 道路挖掘與使用
第 二 節 建築使用
第 三 節 公共設施使用道路
第 四 節 道路障礙及清理
第 六 章 都市計畫區外村里道路廢止、改道
第 七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