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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571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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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道路修築維護
第 8 條
道路修築,改善或養護期間,應維持通車,並依臺中縣主要道路工程施工
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前項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9 條
修築、改善或養護路幅狹窄交通量頻繁之市區道路,應利用夜間分段施工
,施工地段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各項安全設施。
第 10 條
人民或團體自行修築道路,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第 11 條
管理機關應經常養護道路,維持各項設施完整,遇有毀損或災害應迅速修
復,保持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