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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571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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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排水溝渠
第 14 條
道路兩側排水溝渠不得加以侵占、利用、堆置雜物或設置其他有礙水流之
物體。管理機關(單位)應會同有關機關(單位)經常派員檢視,如發現
違規情事,應即依法排除。
道路兩側排水溝渠之清淤,除專用公路外,由各所在之鄉(鎮、市)公所
辦理。
第 15 條
道路範圍內私有溝圳,道路管理機關基於公共交通或環境衛生等需要,得
加以改善。但以不妨礙其效能為限。
前項私有土地,應先經徵求土地權利人同意再行動工。
第 16 條
纜(管)線不得任意暫掛道路排水或其他污、雨水下水道系統設施。
第 17 條
道路之現有溝渠,於修築或改善道路時,應納入道路排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