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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571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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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道路管理之
需要,並依市區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指本縣轄內之縣道、鄉道、市區道路、專用公路、
村里道路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二、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
    之道路。
三、市區道路: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
    域內所有道路。
四、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道路主管機關核准所興建,專供其本身
    運輸之道路,其區分類別依專用公路管理規則定之。
五、村里道路:指都市計畫區外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但不包括農路及
    產業道路。
六、路基:指承受路面、路肩之土壤部分。
七、路面:指在路基上供車輛、行人通行,以各種材料舖築之承受層。
八、路肩:指路基淨寬減除路面寬度,所餘之路基面。
九、路拱:指道路可使水分迅速流至邊溝之橫向坡度曲線。
十、人行道:指騎樓走廊及劃供人行之地面、道路、人行陸橋及人行地下道。
十一、交通島:指設於道路地面或高出地面用以區分車道方向、快慢及行
      人穿越地面之交通管理設施。
十二、平交道:指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之地區。
十三、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雨水
      、污水、瓦斯、油氣、通訊、控制(含交通號誌)、電視、電纜、
      路燈、水利、共同管道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管線。
十四、公共設施管線機關(構):指電力、電信(含固網、行動電話、軍
      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瓦斯、輸氣、控制、
      交通號誌、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路燈、水利、共同
      管道等需要利用管道或管線之機關(構)。
十五、交通管制設施:指標誌、標線、號誌、資訊可變標示、交通監視系
      統、交通偵測系統及其他為維持交通安全與秩序而設置之設施。
十六、附屬設施:指在道路主體設施之外,為整體交通需要或為美化道路
      環境,所設置之人行道、人行陸橋、人行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
      、交通管制設施、景觀設施、植栽、無障礙設施及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其他附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