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201551432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5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40019703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5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80013967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臺中市營建
剩餘資源及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4.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5.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3423號公告廢止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