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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342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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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201551432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5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40019703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5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80013967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臺中市營建
  剩餘資源及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4.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5.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3423號公告廢止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