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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審議會議事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高字第108002895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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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審議會(
    以下簡稱青審會)之運作,俾利議事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程序。
二、青審會會議依本程序行之,本程序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三、青審會開會、休息、散會或停會,由主席宣告之。
    青審會開會議場青年代表之席位,於本府公告當選名單後十日內依登
    記或抽籤決定之,且同屆青審會不再更動。
    青審會開會時,執行秘書、行政組組長、法規組組長及管考組組長應
    列席,執行秘書及各組組長不能列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或指定之人
    員列席,並得配置其他行政人員,辦理會議事務。
    青審會開會時,出席青年代表及列席人員,應分別簽名於簽到簿。青
    年代表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以書面通知行政組,並列入會議紀錄
    。
    青審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青年
    代表不得參與涉及個人利益關係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緊急特殊事件,青年代表得提出臨時動議,且須有青年代表三人以上
    之附議,並於議事日程議畢各案後,主席宣告散會前提出。臨時動議
    如未具書面者,應由記錄人員記錄案由、理由及辦法,送由動議人及
    附議人署名。
四、議事日程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開會、停會及每次會議開會、散會之年、月、日、時、分。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由行政組編擬,經與青審會總召集人(簡稱為總召)研商後訂
    定,並於開會五日前分送各青年代表及本府各機關。
五、青審會大會開會之規定如下:
    (一)大會開會時,由總召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總召因故不能召集或
        出席時,由副總召集人(簡稱為副總召)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總
        召、副總召均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出席之青年代表推選一
        人為會議主席。
    (二)青審會會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於青審會議事堂公開為之。
    (三)青審會執行秘書於每次會議開會前應先查點並報告出席人數,如
        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開會。
    (四)青審會會議應照議程所定順序進行,在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
        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
    (五)青審會會議如屆開會時間,出席青年代表不足法定額數,主席得
        宣告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
        會。
    (六)會議進行中,如有出席青年代表提出額數問題時,主席應清點在
        場人數,如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在談話會
        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七)議事日程所列議案議畢後,除有臨時動議外,主席應即宣告散會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青年代表過半數之
        同意,酌定延長時間或宣告散會。
六、各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由第一召集人召集並
    為會議之主席。第一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第二召集人召
    集並為會議之主席。第一召集人、第二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
    時,由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並推選一人為會議主席。
    第一項委員會議開會時,其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正反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但
    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中提出
    與委員會決議相反之意見。
    各委員會應將其審議意見以書面提報大會討論,大會對審議意見如有
    質疑,委員會召集人應向大會說明。
七、青審會議案審議、討論與發言之規定如下:
    (一)主席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出
        討論。
    (二)出席青年代表發言,應在席位為之。出席青年代表請求發言,二
        人以上同時請求時,由主席依按燈順序定其先後。
    (三)出席青年代表提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動議時,主席應即為裁
        定。主席裁定如有出席青年代表提出申訴,並有出席青年代表四
        人以上之附議時,主席應即付表決。出席青年代表提出之申訴,
        如不足附議人數或未獲表決通過者,仍維持主席之裁定。
    (四)議案之討論,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
    (五)青年代表對議案提出停止討論動議,經出席青年代表四人以上之
        附議後,主席應即提付表決。停止討論動議經出席青年代表過半
        數之同意為通過。
八、青審會議案表決與紀錄之規定如下:
    (一)議案之表決,以出席青年代表過半數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同意
        為否決,如相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
        或不參加使其否決。議案表決額數之計算,以在場之出席青年代
        表人數為準。
    (二)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三)出席青年代表對於表決結果如有疑問時,可立即提出權宜問題,
        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主席如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亦可逕
        行請求大會重行表決;但均以一次為限;對於重行表決之結果不
        得請求為第三次表決。
    (四)表決方法以舉手或使用表決器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大會同意以
        投票方式表決。投票表決由出席青年代表提出者,須有青年代表
        四人以上之附議,並經表決通過後採用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
        報告並記錄之。
    (五)會議進行中,出席青年代表對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查未達法定
        人數時,議案不得付表決,但查點前已表決之議案,仍屬有效。
    (六)議案討論過程全部內容,以錄影、錄音全部留存。會議紀錄應記
        載下列事項:
        1.會次及年、月、日、時、分。
        2.會議地點。
        3.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4.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5.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6.主席姓名。
        7.記錄姓名。
        8.報告及報告人姓名、職別。
        9.青年代表發言提問及本府各機關答覆。
        10.議案及其決議。
        11.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如經大會議決採唱名表決或記名表決時
           ,並應記載其姓名。
        12.其他必要事項。
九、議場及各委員會會場秩序相關規定如下:
    (一)青審會大會召開時,青年代表席位非青年代表不得入座。會議進
        行時,除青年代表、列席人員、會務人員外,不得進入會場。除
        會務人員或徵得主席同意者外,不得至青年代表席位接洽事務。
    (二)各種委員會會議進行時,除青年代表、相關列席人員、會務人員
        及記者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三)青年代表、列席人員不得大聲交談、喧嘩致影響議事進行。青年
        代表與列席人員如有公務接洽時,宜至接待室為之。議場內,服
        裝儀容應整齊、端莊。
    (四)出席青年代表及列席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列席人員中途退席時
        ,應報告主席。
    (五)出席青年代表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涉及個人問題、有破壞議場秩
        序或無禮辱罵情事者時,主席得制止或停止其發言。經主席制止
        或停止其發言時,如有出席青年代表四人以上表示異議,應即付
        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青年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時,仍維持主席之
        裁定。
十、青審會大會及各委員會開會時得就所討論事項向本府各機關提出建議
    事項,由機關代表就其職掌業務範圍負責答覆。
    每一青年代表於青審會大會發言提問時間為十五分鐘、於各委員會發
    言提問時間為五分鐘,發言提問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諮詢在內。發言
    提問時間已畢,尚未答覆者應於七日內書面答覆。青年代表發言提問
    順序,於每次定期會前,以公開抽籤一次排定,並通知各該青年代表
    依順序為之。抽籤時由大會推舉青年代表二名監抽,當日未出席青年
    代表由監抽人代抽,事後不得異議。
    青年代表得於發言前三日以書面申請互借互讓。但每人每日以接受一
    次讓借為限。已放棄發言提問之青年代表,不得將其時間讓借並依序
    遞補發言提問者。
    青審會大會發言提問時,得依會議需要,邀請市長、本府各機關首長
    列席。各委員會發言提問時得依會議需要,邀請本府各機關代表列席
    。
    青年代表發言提問事項必須與本府施政有關。但建議及反映意見不在
    此限。
    本府各機關首長或列席代表,對青年代表發言提問之答覆,不得超出
    提問範圍。
    進行發言提問議程時,會議不因出席未過半數而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