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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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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於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公立中小學暨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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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 在校外兼課、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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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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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 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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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 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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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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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 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 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代課時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二項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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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 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 ,依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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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校專任教師 (包括兼任行政職者) ,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 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超 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 (末) 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 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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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費之核敘標準如下: (一)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 九十元。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已取得合格教師證者,亦同。 (二) 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一般大學校院畢 業生,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八十元。 (三) 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 (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八十 元。 (四) 學士以下學歷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仍以學歷為敘薪標準,即大學畢業者,敘一百七十元。 (五) 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者,敘二百四十五元,研究所博士班畢業者, 敘三百三十元。 (六) 具有職前年資或經進修取得新學歷者,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 教師提 (改) 敘薪級。 (七) 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而依前述 規定核敘,但因實習期滿提敘一級者不在此限。 (八) 未具所代理類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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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其計算方式如下: (本薪+學術研究費) ÷三十日=日薪。年終 獎金之核發,以實際代理日數依規核計。 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自開學日或實際到校日起至上課結束之日 或實際離職日為止,於月底造冊,按月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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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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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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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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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 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 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短期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辦 (就兼代課人員資格、差假時數加以核對) ,並依照中小學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要點審核,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具名冊 。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兼導師或代理導師者,按實際在任日數 比率支給導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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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學校不得聘任退休、資遣教職員擔任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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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在教師編制員額數百分之五內,依下列規定聘用 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協助教學: (一) 每控留教師員額一名,得自各校編制人員待遇預算額度內,每年 以五十萬元為聘用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協助教學 所需之人事經費。 (二) 所授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訂頒標準辦理,同班同課程以一人 授兼為原則。 (三) 聘用之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鐘點費,採實授實 支方式支付。 (四) 退休、資遣教職員不得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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