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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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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要點於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公立中小學暨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適
    用之。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
    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
    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
    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
八、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
    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
    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代課時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二項之
    規定。
九、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
    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
    ,依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十、本校專任教師 (包括兼任行政職者) ,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
    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超
    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 (末) 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
    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
十一、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費之核敘標準如下:
   (一)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
        九十元。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已取得合格教師證者,亦同。
   (二) 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一般大學校院畢
        業生,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八十元。
   (三) 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 (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八十
        元。
   (四) 學士以下學歷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仍以學歷為敘薪標準,即大學畢業者,敘一百七十元。
   (五) 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者,敘二百四十五元,研究所博士班畢業者,
        敘三百三十元。
   (六) 具有職前年資或經進修取得新學歷者,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
        教師提 (改) 敘薪級。
   (七) 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而依前述
        規定核敘,但因實習期滿提敘一級者不在此限。
   (八) 未具所代理類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二、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其計算方式如下: (本薪+學術研究費) ÷三十日=日薪。年終
      獎金之核發,以實際代理日數依規核計。
      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自開學日或實際到校日起至上課結束之日
      或實際離職日為止,於月底造冊,按月核支。
十三、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四、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
十五、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
      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
      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短期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辦
       (就兼代課人員資格、差假時數加以核對) ,並依照中小學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要點審核,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具名冊
      。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兼導師或代理導師者,按實際在任日數
      比率支給導師費。
十七、學校不得聘任退休、資遣教職員擔任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
十八、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在教師編制員額數百分之五內,依下列規定聘用
      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協助教學:
   (一) 每控留教師員額一名,得自各校編制人員待遇預算額度內,每年
        以五十萬元為聘用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協助教學
        所需之人事經費。
   (二) 所授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訂頒標準辦理,同班同課程以一人
        授兼為原則。
   (三) 聘用之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鐘點費,採實授實
        支方式支付。
   (四) 退休、資遣教職員不得聘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