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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342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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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第 32 條
餘土之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者,由環保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規
定處理。
第 33 條
本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第 3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