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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342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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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防止施工過程
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市容觀瞻、水
利設施及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以下簡稱餘土):指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
    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賸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及
    陶瓷碎片。 
二、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指供餘土資源暫囤、堆
    置、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拌合、加工、煆燒、回收、處
    理、再生利用功能及機具設備之場所。 
三、收容處理場所:指土資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及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
    核准之場所等。
四、目的事業處理場所:指經本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
    可收容處理營建賸餘土石方為原料之砂石場、預拌混凝土場。
五、最終掩埋:指土資場依核准可容納之容積至填滿封場。
六、封場:指土資場依核准之設置計畫處理完成。
第 3 條
營建混合物得於施工工地現場先行分離,經分類後之餘土,應運至收容處
理場所;未能於施工工地現場分離之營建混合物或屬營建廢棄物者,應依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