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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4.05.07
預告日期: 104.05.07 ~ 104.05.21
發文字號: 府授民戶字第10401021471號 公告
依據: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按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編釘、補換發門牌及核發門牌證明書,應收取規費,規費之收費標準,由民政局定之。爰依上開自治條例之授權規定,訂定本收費標準草案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訂規費收費數額。(草案第三條)

四、明訂免收規費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明訂規費應隨案繳納及溢繳、誤繳規費時得申請退還。(草案第五條)

六、明訂規費收受機關及解繳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明訂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內容:

 

 

按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編釘、補換發門牌及核發門牌證明書,應收取規費,規費之收費標準,由民政局定之。爰依上開自治條例之授權規定,訂定本收費標準草案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訂規費收費數額。(草案第三條)

四、明訂免收規費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明訂規費應隨案繳納及溢繳、誤繳規費時得申請退還。(草案第五條)

六、明訂規費收受機關及解繳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明訂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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