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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里活動中心使用功能,並
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依臺中市政府﹝以
下簡稱市政府﹞訂頒之「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九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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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里活動中心指:
(一)公有市場附建撥用之里活動中心。
(二)市政府或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里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市政府核定,由本所管理之里活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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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活動中心由本所管理,得視實際需要委託當地里辦公處代為管理,
委託里辦公處代管時,里辦公處應依本管理要點管理。其管理維護費
用(含水電費),由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活動中心各
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由本所列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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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活動中心除提供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團
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應向本所申請使用。但不得供作居住或
營業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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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應向本所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依下
列規定辦理,經同意並繳交租用費及填具切結書始得使用(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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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需持身分證至本所申請。
(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營利
之行為,經本所同意者,短期租用者得免收取租用費,但應繳
交水電費;長期性租用者,租用費以5折計費。
(三)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除長駐性之社團或具有營利
性質之活動者外,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應繳交水電費。
(四)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費及
水電費、冷氣使用費。
(五)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本所得視實際狀
況酌減租用費,酌減金額以租用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六)里民及社區班隊日常團康、體育或閱覽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
,短期租用者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應繳交水電費;長期性租用
者,租用費以5折計費。
前項第二款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
書等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由本所初審並經同意後,由申請人檢
附場地復原切結書向本所申請租用。舉辦活動時,如有違反切結內
容,依法究責。
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使用里活動中心者,應於同意後與本所簽
訂租賃契約(如附表二),且考量使用之公平性,遇特殊情形或其他
臨時租借經本所審核通知後,無條件同意暫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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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已同意租用者
,應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七)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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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同意使用里活動中心者,除經管理單位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設備
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
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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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
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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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里活動中心租用費,依據「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租用費基準表
」,且考量場地之大小、地理位置及使用之附屬設備,由本所就實際
情形自訂里活動中心租用費基準表(如附表三),如因個案特殊條件,
應先整體考量轄區內里活動中心收支平衡原則後,再以專案研議簽報
管理機關首長同意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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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活動中心租用退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
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二)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
向管理單位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並視同使用,
所繳之租用費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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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使用後,經管理單位認定設備無遭受損壞時,切結書予以退
還,如有損壞公物時,仍應照價賠償損壞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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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使用後,未關閉照明或空調設備任其浪費,經發現後停止使
用二個月;如因發生公共危險或設備損壞,應負法律及損壞賠償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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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租借本區里活動中心辦理團體活動時,請自行評估投保意外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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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場次同時段有2個以上單位或個人租借,賡先協議行之,倘協議不
成,由本所代為抽籤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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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所收取之里活動中心租用費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
費,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
透列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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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里活動中心經依規申請准予使用後,均應填具使用登記簿〈如附
件表五〉,並由本所派員加強督導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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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報奉臺中市政府備查後予以公告,並於公布日起實施,如
有未盡事宜或經實際使用情形檢討後,得補充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