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電子
郵件之使用,提供本府員工間業務溝通及成果分享,並基於合理合法
使用原則下,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適用於使用本府電子郵件信箱之業務承辦人員。 |
|
三、電子郵件帳號申請:
(一)個人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凡本府及所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均
得依本要點向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局(
以下簡稱數位治理局)申請個人電子郵
件信箱帳號(以下簡稱個人信箱)。
(二)單位公務用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得依本
要點向數位治理局申請單位公
務用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以下簡
稱公務用信箱),經數位治理局
確認需求後,建置所申請帳號
,如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提
出申請。
|
|
四、本府得依實際情況加以變更或調整個人信箱與公務用信箱容量,並公
告本府同仁知悉。 |
|
五、基於資訊安全及資源有效利用之考量,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依下列情
況註銷、保留及停用:
(一)註銷:同仁離職當日,註銷其個人信箱。
(二)保留:因業務交接或其他需求,離職人員帳號如須保留,應提
出申請,並以一個月為限,如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提
出延長保留期限之申請。
(三)停用:個人信箱與公務用信箱使用不當者,本府得暫停該帳號
之服務。
|
|
六、個人信箱與公務用信箱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情事,本府
得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權外,並依違規情節程度,簽請懲處:
(一)不得將個人帳號轉借他人使用或盜用他人帳號。
(二)不得使用信箱從事違法行為、寄發垃圾郵件、或以任何方式影
響系統正常運作。
(三)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從事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不得使用帳號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機密性或商業
性的文件。
(五)為避免主機信箱空間浪費,使用者應使用遠端離線收發信軟體
收信,並請設定勿將信件留至Server上。
(六)超過一百八十日無成功登入紀錄之帳號,將停用帳號並清除帳
號存留信件。
(七)使用者應自行備份重要郵件資料。
(八)不得使用公務電子郵件帳號註冊網路社群,或其他非政府機關
網路服務。
(九)其他本府公告之相關規定與措施。
前項使用者如違規使用涉及民事、刑事及其他責任者,應自負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