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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市有財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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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 (一)土地。 (二)土地改良物。 (三)房屋建築及設備。 (四)機械及設備。 (五)交通及運輸設備。 (六)雜項設備。 (七)有價證券。 (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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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有財產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應就所經管之市有財產, 設置市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 前項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 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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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應依照行政院訂頒之財物 標準分類辦理;其未規定者,由管理單位報本府轉請中央主計機關統 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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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單位設置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 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 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財產卡欄位不敷使用時,得由管 理單位加設輔助卡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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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產卡之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 理單位依照規定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外,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 不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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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產卡財產價值之登記,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 依下列規定計價: (一)不動產:土地之價格,依當期申報地價計價列帳,未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計價列帳。 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應登記其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 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 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單位估定之。 (二)動產按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單位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有 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單位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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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前點登記財產價值時,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不滿一元者,四捨五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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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單位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及財產減損 單等憑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參照 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辦理。土地類財產得以土地明細清 冊代替前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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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單位辦理市有財產產籍登記,應備置下列財產帳、卡: (一)財產明細分類帳:依照「普通公務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規定表 式(作業用於帳式餘額之後加印「備抵折舊」「財產淨值」兩欄, 「備抵折舊」之下設「本期數」及「累計數」,帳頁並註明「作業 用」字樣。)由各機關財產管理單位設置,並按「財物標準分類」 之規定登帳。 (二)財產卡 1.甲式財產卡: 為財產明細紀錄卡,以一物設置一卡。但種類型式相同而數量眾 多者,得設置集體卡。 2.乙式財產卡: 為甲式財產卡分類撮總卡,其總數量,總價值應與會計單位各類 財產科目、數量、價值之列數符合。管理單位經管之財產較少者 ,得以明細分類帳代替乙式財產卡。 前項財產卡之內容依財產卡區別及其財產之性質,應記載下列各主 要事項: (1)財產編號。 (2)種類。 (3)名稱。 (4)型式。 (5)材質。 (6)來源。 (7)放置地點。 (8)單位。 (9)數量。 (10)價值。 (11)使用年限。 (12)折舊方法。 (13)財產增減異動年月日及原因。 (14)財產卡登記之動產屬於外國製造者,其名稱應加註原文及廠牌。 (15)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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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產明細分類帳及財產卡,由管理單位登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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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財產明細分類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 遺失時,應予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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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財產卡記載之內容,因財產管理人員誤繕、漏登或因不動產標示變 更或與實際狀況不符者,管理單位應更正記載。但因地政機關地籍 整理造成不動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應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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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管理單位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得免申請 核發權利書狀,其他財產權利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由管理 單位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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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級主管及財產帳、卡經管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 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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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市有不動產因移撥、滅失、毀損、拆除或其他原因辦理減損者,需 先報經本府核准並依法定程序辦理後,始得減除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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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市有動產因滅失、毀損、拆卸、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管理單位 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或同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報廢或報損者,應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 三份,)報府核轉審計室,俟審計室核准報廢或報損後,應依核定 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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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市有動產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管理單位依審計法第五十七 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完成報廢者,應依 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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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市有財產經本府核准撥給市屬或本府所屬機關者,撥出機關應填製 「財產撥出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署 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 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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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註銷產籍登記方式如下: (一)依財產減損單將單號、減損原因及核定公文書登入財產卡減損紀 錄欄。 (二)在該卡其他事項欄註記「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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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市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其變賣及估價 依行政院訂「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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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管理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定期盤點一 次,必要時應實施不定期盤點。 管理單位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編具「財產增減表」、「財產分 類量值統計表」及年度終了時,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加造前一年 度「財產量值總目錄表」;經管珍貴動產及不動產者,並應附具 「珍貴動產及不動產目錄表」送本府財政處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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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府於辦理財產檢核時,對於各管理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一併 查核。經辦及主管人員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帳卡 、報表之登記,應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懲處;績效優良者,應 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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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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