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 料庫電子資料之收費,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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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標準所稱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係指以電子媒體儲存之下列圖形或 文字資料。 一、登記資料:指土地及建物之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 二、測量資料:指以數值法測量或圖解數化方式完成之資料。 三、地價資料:指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當期土地公告地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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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如下: 一、登記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 錄以一千錄計,每錄新臺幣一元。 二、測量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 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一元。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 達十點以十點計,每點新臺幣二十元,。 三、地價資料: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 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新台幣零點零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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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網路傳輸或儲存媒體方式提供,除依前條規定 收費外,並依下列規定收取材料費或機時費: 一、儲存媒體: (一)磁片:每片新臺幣五十元。 (二)磁帶:每捲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光碟:每片新臺幣二百元。 二、網路傳輸:機時費每次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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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本府及所屬機關或依法得免費申請資料之機關,免收 費用。 其他機關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經本府核准者,得免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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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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