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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694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臺中市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廢止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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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80017525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3.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6943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6月15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