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4003908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5004545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8014927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5.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099465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6月17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