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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臺中市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9337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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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中市政府八九府行法字第 18251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臺中市政府九十府行法字第 87328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臺中市醫療機
  構及醫師舉報規則)
3.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4.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093373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