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一日臺中市政府府民行字第 13943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四月六日臺中市政府府民治字第 1628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臺中市政府府民治字第 43340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府民治字第 3372 號令修正發
布
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臺中市政府府秘法字第 74365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