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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里集會所興建暨管理辦法(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58 年 04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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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興建里集會所,藉以加強推行里民大會及
供民眾為正當娛樂場所起見,特定本辦法。
第 2 條
建築基地應由擬興建之里負責提供。但公有土地由區公所負責以本府名義
申辦撥用手續。
私有土地應徵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以捐贈或無償提供永久使用,並辦妥
公證。
私有土地必須購買取得者,其土地最多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最少不低於二
百平方公尺為原則,所需經費向本府申請補助配合購買,補助額度以不超
過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價三分之一為限,至於不足經費,由里民共同籌募
捐獻,但其所有權應登記為市有。
第 3 條
各區里集會所興建經費由本府審酌財力逐年編列預算補助辦理。但其補助
;費不得超過全部所需興建經費三分之二。
第 4 條
各里若因缺乏建地或其他原因,得數里合併興建一所。
第 5 條
為配合本市社區發展業務,各社區所興建之社區活動中心,凡提供作為里
集會所者,得由本府補助桌椅充實其設備。
第 6 條
各區擬興建集會所之里,由區公所檢具工程預算書、使用土地證明書、施
工圖說等報請本府核撥補助款。
第 7 條
經本府核定補助興建之集會所,由各區公所統一招標承建,並於年度內開
工興建及派員監工建築完竣後報府驗收,並即辦理公產登記,凡無償提供
永久使用之私有土地,由區公所負責辦理賦稅減免手續。
第 8 條
里集會所應儘量提供里辦公處使用,除集會外並得利用為民眾集體補習、
公共娛樂、農忙托兒等場所,藉以提高里集會所使用效益,但不得居住或
作私人使用。
第 9 條
里集會所之日常水電費用,悉由該使用之里負擔,至管理與維護由區公所
負責。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