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興建里集會所,藉以加強推行里民大會及 供民眾為正當娛樂場所起見,特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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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建築基地應由擬興建之里負責提供。但公有土地由區公所負責以本府名義 申辦撥用手續。 私有土地應徵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以捐贈或無償提供永久使用,並辦妥 公證。 私有土地必須購買取得者,其土地最多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最少不低於二 百平方公尺為原則,所需經費向本府申請補助配合購買,補助額度以不超 過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價三分之一為限,至於不足經費,由里民共同籌募 捐獻,但其所有權應登記為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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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各區里集會所興建經費由本府審酌財力逐年編列預算補助辦理。但其補助 ;費不得超過全部所需興建經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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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各里若因缺乏建地或其他原因,得數里合併興建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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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為配合本市社區發展業務,各社區所興建之社區活動中心,凡提供作為里 集會所者,得由本府補助桌椅充實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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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各區擬興建集會所之里,由區公所檢具工程預算書、使用土地證明書、施 工圖說等報請本府核撥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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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經本府核定補助興建之集會所,由各區公所統一招標承建,並於年度內開 工興建及派員監工建築完竣後報府驗收,並即辦理公產登記,凡無償提供 永久使用之私有土地,由區公所負責辦理賦稅減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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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里集會所應儘量提供里辦公處使用,除集會外並得利用為民眾集體補習、 公共娛樂、農忙托兒等場所,藉以提高里集會所使用效益,但不得居住或 作私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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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里集會所之日常水電費用,悉由該使用之里負擔,至管理與維護由區公所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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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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