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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招商投資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整體產業發
    展、加強招商投資開發營運、提供法令與諮詢服務及協助產業排除投
    資障礙,建置單一服務窗口,爰設「臺中市政府招商投資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本市招商投資規劃事宜。
   (二) 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專案交辦或案情複雜案件之協
        助,協調排除遭遇之投資、開發及營運障礙。
   (三) 企業營運總部投資案件之協助。
   (四) 其他有關本市招商投資案件及事項推動建議與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
    一人兼任,綜理本會有關任務;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
    局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指揮監督事宜;其餘委員由本府經濟發展
    局、建設局、觀光旅遊局、農業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地方稅務
    局、環境保護局、地政局、勞工局等機關副首長兼任及本市工商發展
    投資策進會(以下簡稱工策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台灣糖
    業公司、產業界或專家學者代表組成。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或改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外聘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體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
    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依下列業務執行需要召開會議:
   (一) 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專案交辦或案情複雜案件。
   (二) 企業營運總部投資案件。
    前項會議由工作小組簽請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推選
    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適當
    人員代理之。


五、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 該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
        屬之利益者。
   (二) 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
        任、代理關係,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者。
   (三) 委員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
        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 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本會召集人得令其迴避。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 為本市招商投資之單一服務窗口。
   (二) 受理本會交辦案件之處理。
   (三) 受理產業1999、投資臺中網站、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
        外國人及外國公司、企業營運總部之投資案件。
   (四) 提供法令及諮詢服務。
   (五) 協助產業排除投資障礙。


七、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綜
    理工作小組有關任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工策會總幹事指派副總
    幹事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行政事務;置工作人員數人,由本府經
    濟發展局產業發展科及工策會分別指派人員兼任,處理本會及工作小
    組行政事務。本會及工作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及工策會辦
    理。


八、本會召開各項會議應作成紀錄,其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本府各相關
    機關辦理。


九、本會及工作小組運作架構如附表一。

十、本會及工作小組作業流程如下(如附表二) :
   (一) 工作小組受理產業1999、投資臺中網站、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
        務中心、外國人及外國公司、企業營運總部之投資案件。
   (二) 工作小組評估投資案件如符合下列標準,簽請召集人召開本會並
        辦理複審:
      1.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2.專案交辦或案情複雜案件。
      3.企業營運總部。
   (三) 投資案未達前款標準者,退回申請者。
   (四) 經本會複審結果,如案件成立者,由工作小組進行後續專案輔導
        或獎勵並成效追蹤;如案件不成立者,將送審資料退回申請者重
        新修正。


十一、本會召開會議得邀請相關本府其他機關、中央與地方機關、民間企
      業、專家及學者列席,提供專業性意見。


十二、本會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及工策會年度相關預
      算支應。


十三、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