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招商投資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08096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整體產業發
    展、加強招商投資開發營運、提供法令與諮詢服務及協助產業排除投
    資障礙,建置單一服務窗口,爰設「臺中市政府招商投資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招商投資規劃事宜。
    (二)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專案交辦或案情複雜案件之協
        助,協調排除遭遇之投資、開發及營運障礙。
    (三)企業營運總部投資案件之協助。
    (四)本市招商投資相關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簽署審查。
    (五)其他有關本市招商投資案件及事項推動建議與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
    一人兼任,綜理本會有關任務;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經濟
    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局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指揮監督事宜;
    其餘委員由經發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臺
    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等機關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及臺中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
    會(以下簡稱工策會)代表組成。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或改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外聘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體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
    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依下列業務執行需要召開會議:
    (一)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專案交辦或案情複雜案件。
    (二)企業營運總部投資案件。
    (三)本市招商投資相關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簽署審查。
    前項會議由工作小組簽請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推選
    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適當
    人員代理之。
五、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 該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
        屬之利益者。
   (二) 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
        任、代理關係,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者。
   (三) 委員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
        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 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本會召集人得令其迴避。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為本市招商投資之單一服務窗口。
    (二)受理本會交辦案件之處理。
    (三)受理產業1999、投資臺中網站、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
        外國人及外國公司、企業營運總部之投資案件。
    (四)提供法令及諮詢服務。
    (五)協助產業排除投資障礙。
    (六)本市招商投資相關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簽署審查初審。
七、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發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綜理工作小
    組有關任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工策會總幹事指派副總幹事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處理行政事務;置工作人員數人,由經發局產業發展
    科及工策會分別指派人員兼任,處理本會及工作小組行政事務。本會
    及工作小組幕僚工作由經發局及工策會辦理。
八、本會召開各項會議應作成紀錄,其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本府各相關
    機關辦理。
九、本會及工作小組運作架構如附表一。
十、本會及工作小組作業流程如下(如附表二) :
    (一)工作小組受理產業1999、投資臺中網站、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
        務中心、外國人及外國公司、企業營運總部之投資案件。
    (二)工作小組評估投資案件如符合下列標準,簽請召集人召開本會並
        辦理複審:
        1.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2.專案交辦或案情複雜案件。
        3.企業營運總部。
    (三)投資案未達前款標準者,退回申請者。
    (四)經本會複審結果,如案件成立者,由工作小組進行後續專案輔導
        或獎勵並成效追蹤;如案件不成立者,將送審資料退回申請者重
        新修正。
    本會及工作小組進行第二點第四款本市招商投資相關合作意向書、備
    忘錄簽署審查之流程如附表三。
十一、本會召開會議得邀請相關本府其他機關、中央與地方機關、民間企
      業、專家及學者列席,提供專業性意見。
      前項列席者得由召集人視案件情形指示工作小組邀請或由工作小組
      擬具建議名單供召集人圈選為之。
十二、本會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經發局及工策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