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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9: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特殊態樣認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勞外字第108018072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勞工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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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四十四條案件有關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特殊態樣認定,訂定本
    要點。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及相關法規另有規
    定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者,雇主得免申請前項許可:
    (ㄧ)經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
        認可者。
    雇主聘僱前項第二款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外國人之外僑居留
    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下列行為,非屬本法第四十三條所稱工作行
    為:
    (一)基於商業目的,非為境內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完成一定勞務或處
        理事務之商務行為。
    (二)依相關法規參與學校或政府所辦理之課程實習或研修行為。
    (三)自發性地奉獻社會及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
        之輔助性服務行為。
    (四)已持有勞動部核發工作許可,於工作之餘,因個人興趣於公開場
        所提供短期表演或無償表演之一般聯誼行為。
    (五)其他非為境內任何人提供勞務為目的,且無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
        之行為。
    前項行為無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之適用。
四、本府辦理本法第四十四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認定,應依行政
    程序法、行政罰法及本法相關規定,並參酌有無影響本國人之就業機
    會、勞動條件及國民經濟發展因素辦理。
    本府辦理前項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
    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ㄧ律注意。
    本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