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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5: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推動客語無障礙及客語友善環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客文字第107000562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客家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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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尊重多元文化,促進語
    言多樣性,打造臺中市客語友善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 公共化原則:公共場所多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
  (二)多元化原則:增進民眾對使用客語之尊嚴和自信,及對異語言文化
      的了解和尊重。
  (三)普及化原則:客語普遍推行於機關、學校、鄰里社區等。
  (四)生活化原則:民眾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以客語溝通。
三、申請方式及相關事宜:
  (一)對象:臺中市境內之機關或立案之公立機構、學校及醫院、公營金
      融機構。 
  (二)項目及原則:受理項目以語音播音及多媒體資訊服務為主,上開客
      家語言多樣性友善環境服務所需經費,不得作為購置硬體設備之用
      。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十月三十日,且不得為跨年度執行;同
      一申請者每次僅可申請一件,如以同一或類似案件申請者,將不再
      重複受理。
  (三)期程:
    1.申請單位應於案件執行之前一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或當年度四月三十
      日前,檢具申請資料表格函送本會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臺中市政
      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推動客語無障礙及客語友善環境申請案」),以
      送達時間為憑,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恕不退件。
    2.申請單位於接收本會受理申請通過通知之後始執行申請案件,並於
      兩個月內執行完畢。
  (四)申請單位須於設置客語播音服務或多媒體資訊服務之場所明顯處標
      示「客語友善環境」等相關標語標章,並提報申請案件之後續驗收
      、核銷資料。
  (五)囿於經費有限,本會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
四、有關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除本要點規定外,亦得依客家委員會推
    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規定向中央客家委員會申請相關
    補助。
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