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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尊重多元文化,促進語
言多樣性,打造臺中市客語友善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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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原則:
(一) 公共化原則:公共場所多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
(二)多元化原則:增進民眾對使用客語之尊嚴和自信,及對異語言文化
的了解和尊重。
(三)普及化原則:客語普遍推行於機關、學校、鄰里社區等。
(四)生活化原則:民眾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以客語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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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及相關事宜:
(一)對象:臺中市境內之政府機關或立案之公立機構、公立學校、
公立醫院、私立機構、私立學校、私立醫院、私人企業及相關
公會(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二)項目及原則:受理項目以語音播音及多媒體資訊服務為主,上
開客家語言多樣性友善環境服務所需經費,不得作為購置硬體
設備之用。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十月三十日,且不得為跨
年度執行;同一申請者每次僅可申請一件,如以同一或類似案
件申請者,將不再重複受理。
(三)期程:
1、申請單位應於案件執行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請資
料表格函送本會;因應本會施行政策或臨時交辦業務所提送
之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得不受申請期程限制;若當年度編
列之經費預算用罄後,則不再受理申請。(並請於信封上註
明「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推動客語無障礙及客語友善
環境申請案」),以送達時間為憑,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
恕不退件。
2、申請單位於接收本會受理申請通過通知之後始執行申請案
件,並於兩個月內執行完畢。
(四)申請單位須於設置客語播音服務或多媒體資訊服務之場所明顯
處標示「客語友善環境」等相關標語標章,並提報申請案件之
後續驗收、核銷資料。
(五)囿於經費有限,本會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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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除本要點規定外,亦得依客家委員會推
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規定向中央客家委員會申請相關
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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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