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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石岡壩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26878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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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為辦理石岡壩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營運期間
        回饋地方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
      )。

第三條 本中心每年按前一年度累計用戶接管數依下列標準估算回饋金:
        一、一萬五千戶以下回饋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超過一萬五千戶至二萬戶回饋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前項回饋金由徵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支應,一般用戶使用費尚
        未開徵前由臺中市政府預算支應。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範圍為石岡區石岡里、金星里、萬安里及九
           房里。 
第五條    石岡區公所應邀集各里召開會議協商回饋金分配事宜。

第六條    水利局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第三條規定估算之回饋金
      額度,通知區公所編列次會計年度預算。

 

第七條    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設備之興建、購置、管理及維護。
           二、獎學金及助學金。
           三、健康檢查。
           四、污水下水道及環保工作之推廣宣導費用。
           五、文康及公益服務活動。
           六、環境綠美化事項。     
           七、其他社會福利。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