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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污染行為及其罰則,並廢止本府100年5月12日府授環衛字第1000072159號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衛字第1000202675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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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指定清除地區內,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嚴禁有下列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罰:

(一)電桿、路燈桿、號(標)誌桿、天橋、橋樑等定著物上,釘定廣告版、標示牌或張掛旗幟、布條等廣告物。

(二)道路範圍內(包括分隔島及公設人行道)置放廣告看板、插立或以旗座擺置旗幟;或於他人土地、建物外牆或圍牆上設置或繫掛旗幟、布條等廣告物。

(三)交通工具上浮貼、散置、夾附卡片紙張或其他宣傳單等廣告物。

二、前項第2款禁止規定,於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期間(自候選人登記日起至投票當日止)不適用下列地點:

(一)候選人本人競選總部、競選辦事處(限選委會登記在案)以總部、辦事處所在地面臨道路向左右兩旁各延伸50公尺範圍內(不可跨越馬路);封閉社區內部(大樓中庭、集合式住宅內部)或私人土地、建物外牆、圍牆、停車場、庭院及未徵收之私有道路。但上述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人行或車行陸(天)橋、號(標)誌桿、電桿、路燈桿、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等不可設置。

(二)經依法申請核准期間之候選人本人競選活動場地,限於核准期間(當日零時至隔日零時)之活動場地及所在地各延伸50公尺範圍內。但上述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人行或車行陸(天)橋、號(標)誌桿、電桿及路燈桿等不可設置。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