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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8: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規定人員家庭教育輔導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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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家庭教育及輔導,提供身心障礙者
    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正確對待身心障礙者觀念及行為,以保護身
    心障礙者身心健全發展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設籍本縣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三、實施方式及內容:
(一)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經調查有前點情形之一者,
      應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課程,課程內容、場所及辦理方式由本府另
      定之。
(二)課程時數: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三)完成期限:自調查確定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之日起一年內。
(四)家庭教育及輔導業務得委託專業單位辦理。
(五)對應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者,由本府開立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處
      分書應載明其應接受之時數、課程內容、輔導實施之場所、輔導日
      期及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六)受處分人於接獲處分書後,應依指定日期、時間攜帶處分書及國民
      身分證到達指定場所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指定
      報到日期三日前,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延期,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
      未經申請核准者,視同未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
(七)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前款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接受時數不足者
      ,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前點家庭教育及輔導之課程及相關資料費、送達處分書所需之郵資費
    ,除低(中低)收入戶免予收取外,依受處分人經濟條件評估簽核辦
    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