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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家庭教育及輔導,提供身心障礙者 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正確對待身心障礙者觀念及行為,以保護身 心障礙者身心健全發展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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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設籍本縣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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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及內容: (一)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經調查有前點情形之一者, 應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課程,課程內容、場所及辦理方式由本府另 定之。 (二)課程時數: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三)完成期限:自調查確定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之日起一年內。 (四)家庭教育及輔導業務得委託專業單位辦理。 (五)對應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者,由本府開立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處 分書應載明其應接受之時數、課程內容、輔導實施之場所、輔導日 期及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六)受處分人於接獲處分書後,應依指定日期、時間攜帶處分書及國民 身分證到達指定場所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指定 報到日期三日前,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延期,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 未經申請核准者,視同未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 (七)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前款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接受時數不足者 ,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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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家庭教育及輔導之課程及相關資料費、送達處分書所需之郵資費 ,除低(中低)收入戶免予收取外,依受處分人經濟條件評估簽核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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