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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0: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專案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7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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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行政院訂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特設置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設置依
    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工作計畫之策劃,研議與審議事項。
 (二) 關於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分工與配合之協調事項。
 (三) 關於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之督導考核與獎懲之研議事項。
 (四) 關於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進度之管制成果之彙整及工作總報告彙
      編事項。
 (五) 其他有關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業務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派兼之,縣長為召集人,主
    任秘書為副召集人。
 (一) 本縣稅捐處長。
 (二) 本府民政局長。
 (三) 本府建設局長。
 (四) 本府教育局長。
 (五) 本府工務局長。
 (六) 本府農業局長。
 (七) 本縣警察局長。
 (八) 本縣環境保護局長。
 (九) 本縣衛生局長。
 (十) 本府地政局長。
 (十一) 本府社會局長。
 (十二) 本府勞工局長。
 (十三) 本府新聞室主任。
 (十四) 本府計畫室主任。
 (十五) 本府秘書室副主任。
 (十六) 本府秘書一人。
 (十七) 綜合處理小組視導。
 (十八) 本縣警察局消防隊長。
 (十九) 臺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長。
    前項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課股長或六職等以上人員代理
    出席。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擔
    任主席。
五、本小組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或與治
    安會報舉開聯席會議。
六、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縣警察局處理。
七、本小組管制考核業務由本府計畫室辦理。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會議議決或審定事項簽奉縣長核定後行之,小組行文以本府名
    義為之。
十、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由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聘僱人員中調用一至二人。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