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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行政院訂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特設置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設置依 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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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工作計畫之策劃,研議與審議事項。 (二) 關於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分工與配合之協調事項。 (三) 關於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之督導考核與獎懲之研議事項。 (四) 關於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進度之管制成果之彙整及工作總報告彙 編事項。 (五) 其他有關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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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派兼之,縣長為召集人,主 任秘書為副召集人。 (一) 本縣稅捐處長。 (二) 本府民政局長。 (三) 本府建設局長。 (四) 本府教育局長。 (五) 本府工務局長。 (六) 本府農業局長。 (七) 本縣警察局長。 (八) 本縣環境保護局長。 (九) 本縣衛生局長。 (十) 本府地政局長。 (十一) 本府社會局長。 (十二) 本府勞工局長。 (十三) 本府新聞室主任。 (十四) 本府計畫室主任。 (十五) 本府秘書室副主任。 (十六) 本府秘書一人。 (十七) 綜合處理小組視導。 (十八) 本縣警察局消防隊長。 (十九) 臺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長。 前項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課股長或六職等以上人員代理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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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擔 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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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或與治 安會報舉開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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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縣警察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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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管制考核業務由本府計畫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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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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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會議議決或審定事項簽奉縣長核定後行之,小組行文以本府名 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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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由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聘僱人員中調用一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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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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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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