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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1: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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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孔廟及忠烈祠公共設施管理事項,並受本府民政處之指揮監督。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孔廟及忠烈祠公共設施之管理及執行等事項。
二、孔廟及忠烈祠各項祭典之擬定及執行等事項。
三、孔廟及忠烈祠場地租借管理等事項。
四、其他藝文活動之協辦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幹事、助理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順序代行或代理。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請本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