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孔廟及忠烈祠公共設施管理事項,並受本府民政處之指揮監督。 | 
	
		| 第三條 |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 第四條 |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孔廟及忠烈祠公共設施之管理及執行等事項。二、孔廟及忠烈祠各項祭典之擬定及執行等事項。
 三、孔廟及忠烈祠場地租借管理等事項。
 四、其他藝文活動之協辦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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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 | 本所置幹事、助理員及書記。 | 
	
		| 第六條 |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 第七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第八條 |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順序代行或代理。 | 
	
		| 第九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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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請本府核定。 | 
	
		| 第十一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