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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0: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會議場所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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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充分運用各會議場所,並妥善管
    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場,包括本府、第二辦公大樓及其他本府所管理之會
    議場所。
三、會議場所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處。
四、會議場所以提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使用為原則。
五、使用單位應事先至本府資訊網會議室場所使用之網頁登記,並遵守登
    錄使用操作說明。但緊急會議經市長核定者,有優先使用權。
六、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有週密之安全維護措施,如發生群眾衝突、鬥
    毆或其他破壞情事應即通報本府政風處處理。
七、使用會議場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會議內容不得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俗。
(二)與會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會議場所。
(三)佈置場地時,應使用環保黏土或其他不傷害、污損場地及設備之材
      料,並嚴禁以漿糊、膠紙、鐵釘、圖釘、樹脂及其他難以回復原狀
      之材料,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設備。
(四)與會人員不得有隨地吐痰、吐檳榔汁及丟煙蒂、丟紙屑等違反環境
      衛生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府主管或管理單位認定不宜使用者,得拒絕其使
    用,以同意者,得停止其使用。
八、使用單位登記使用會議場所後,如會議取消,各承辦人應上網取消登
    記,無正當理由而未上網取消登記者,該承辦人應予議處。
九、使用單位對於會議場所如有損毀、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負修復、
    清洗或賠償之責,管理單位除函請使用單位注意改善外,並得逕行僱
    工代為清理修復,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支付。
十、使用單位需使用投影機、錄放設備或手提式電腦者,應自行備妥,並
    指派專人操作。
十一、使用單位應於會後將會議場所回復原狀(包括設備、桌椅)並負責
      清潔工作及關閉電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