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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街頭藝人表演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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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觀光,提倡街頭藝人表演風氣之
    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街頭藝人表演,係指一人以上,五人以下,在街頭以音樂
    、肢體表演、美術、剪影、素描、傳統技藝或其他方式表演者。
三、本府得成立甄選小組遴選優良街頭藝人並發給「優良街頭藝人證」,
    作為本府辦理活動時邀請對象之參考。
四、本府依據甄選小組之遴選通過,建立優良街頭藝人資料庫。
五、本府推動街頭藝人表演之地點如下: 
(一)市有空間 22 處為臺中公園、經國綠園道、美術綠園道、大隆路商
      圈、精明一街商圈、美術園道商圈、電子街商圈、繼光街商圈、大
      坑圓環商圈、一中商圈、逢甲商圈、豐樂雕塑公園、第一廣場、二
      二八紀念公園廣場、兒童公園、中正公園、梅川親水公園、舊社公
      園、健康公園、文化局前升旗台廣場、敦化公園、孔廟;另外,非
      市有空間計 14 處為臺中車站、國立臺中圖書館、國立自然科學博
      物館、中友百貨公司、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廣三 SOGO 百貨公司、
      德安百貨公司、龍心誠品百貨公司、老虎城、太原車站、大慶車站
      、Tech mall 購物中心、中科社區花園廣場、文華道商場。 
(二)其他經本府公告適合展演地點。
六、街頭藝人表演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表演時間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 
(二)不得有販賣或主動募款行為。但得收取現場觀眾自由捐助獎勵金;
      美術剪影及素描、傳統技藝類並得現場收費作畫。 
(三)表演過程應避免產生過大不適之聲音。 
(四)表演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五)表演型態及內容不得妨害公共安全並應特別注意設備及旅客安全。 
(六)表演者利用本府所開放的場所進行表演,應保持場地之清潔。
七、街頭藝人若有違反第六點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
    。 
    領有本府「優良街頭藝人證」者,並註銷其「優良街頭藝人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