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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5: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設置安全設施應行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6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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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策公共安全起見,各攤舖位得經本府核准設置安全活動護欄。
二  非經本府核准不得任意增 (變) 設 (置) 自來水、電力及天然瓦斯等
    設施,尤其電力之變相使用。
三  不得損毀或變更攤舖位建築物之原有結構。
四  不得影響通風採光,妨礙其他攤舖位之視線。
五  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以策安全。
六  設施不得超越攤舖位之界線以外。
七  奉准設置之設施一律以銀色粉漆,以資統一整齊美觀。
八  不得增設水泥固定牆壁或固定內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