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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設置安全設施應行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6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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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 為策公共安全起見,各攤舖位得經本府核准設置安全活動護欄。
二 非經本府核准不得任意增 (變) 設 (置) 自來水、電力及天然瓦斯等
設施,尤其電力之變相使用。
三 不得損毀或變更攤舖位建築物之原有結構。
四 不得影響通風採光,妨礙其他攤舖位之視線。
五 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以策安全。
六 設施不得超越攤舖位之界線以外。
七 奉准設置之設施一律以銀色粉漆,以資統一整齊美觀。
八 不得增設水泥固定牆壁或固定內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