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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研秘字第113001017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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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檔案保存
    價值鑑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
    存價值鑑定規範之規定,特設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均由機關首長派兼之;小組委員由本
    會各組室組長、主任及檔案管理業務主辦人員組成。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本小組審議下列事項。但案情單純或僅為個案時,得由秘書室以會簽
    方式辦理之: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期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依本會現行檔案分類及
          保存年限區分表進行鑑定,仍有疑義者。
    (六)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七)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四、本小組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成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克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之同仁代理。
    前項代理人員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出席會議協助鑑定,並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小組鑑定決議事項,涉及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訂(修)定、檔案銷
    毀或移轉時,檔案鑑定報告應併同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檔案銷毀目
    錄或檔案移轉目錄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陳報市府,並
    函送檔案管理局備查。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