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照顧區內居民,符合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補助居民水、電、健保費等,落實
 回饋地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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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凡設籍本區區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依當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編列額度發放,每年申請截止日前已遷出本區者,不
 予補助:
 (一)連續設籍滿三年。
 (二)符合前款資格區民之前一年度新生兒於本區完成出生登記。
 (三)前一年度完成結婚登記之區民,其中一方符合第一款資格,另一
 方辦理結婚登記時將戶籍設於本區後未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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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發放方式:(一) 匯入帳戶:依本所指定時間申請者,生活福利金於八月三十一
 日前發放。
 (二) 發放現金:未以指定帳戶匯入者,生活福利金於十月三十一日
 前發放,惟至當年度結束仍未領取者視同放棄本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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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本補助款以后里資源回收廠回饋金編列支應。 | 
	
		|  | 五、本要點倘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