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
 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
 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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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貳、緣起一、一百零四年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會列管案
 件編號第一百零四-二-五號案決議:「建請主管機關於本市
 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相關管理規定明訂保留一
 定比率優先核准。」
 二、依本市主計處一百零四年八月針對本市身心障礙者概況統計
 資料顯示,一百零四年六月底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為十一萬八千零五十八人,占本市人口比率為百分之四點三
 二,為加強弱勢族群之照顧,對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救助措施
 涵蓋經濟、醫療、教育、就業及生活等層面,在就業扶助方
 面,依據勞動部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顯示,一百零
 三年六月本市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失業
 者+就業者﹞/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100%)百分之二十四點三
 為五都最高,且失業率(失業者/﹝失業者+就業者﹞*100%)
 百分之十一點二,高居五都第二,為保障本市身心障礙者工
 作權益,爰訂定本計畫優先保留或提供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攤
 (鋪)位予本市身心障礙者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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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參、計畫目標落實本市加強對弱勢族群照顧之政策,保障本市身心障礙者工作
 權益,並期能解決本市身心障礙者高失業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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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肆、計畫執行期間分類一、每一年度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空攤(鋪)位通告受理申請使用
 期間。
 二、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後攤(鋪)位通告受理申請使用期間。
 三、本市新建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公告受理申請使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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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伍、執行單位一、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協辦機關:臺中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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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陸、執行內容及方式一、依計畫期程之三類情形區分之執行內容如下表:
 (詳如附加檔)
 二、申請使用資格: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 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
 (三) 設籍於臺中市滿一年。
 (四) 具親自經營能力。
 (五) 以一戶一攤為原則。
 三、申請人符合上述資格者,應備下列文件逕洽本市公有零售市
 場管理室申辦:
 (一) 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申請書一份。
 (二) 申請人全戶戶籍資料影本一份。
 (三)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 使用同意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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