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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鄉鎮市區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六點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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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區調解委員會運用內政部核發調解獎勵金須與推展調解業務相關
,不得分配予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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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區調解委員會運用內政部核發調解獎勵金,支用範圍依下列規定:
(一)調解業務活動相關經費:觀摩參訪活動、座談會、講習會、
調解業務擴大宣導週活動、調解績優人員區長獎表揚活動、
協助其他調解會來訪觀摩及協助地方法院、地檢署或臺中市政
府法制局法令宣導活動、示範觀摩、業務檢討會、講習會、座
談會、說明會等相關經費。
(二)調解文書作業相關經費:調解表件印製費、調解業務宣傳海報
印製費、調解委員名片及識別證製作費、影印機租金、空白光
碟片、隨身碟、調解文書作業系統軟體設計、更新及版權費用
支出。
(三)調解業務用物品相關經費:調解委員會銜牌、各調解委員服務
處銜牌、調解委員責任分區表看板、調解業務精神標語看板、
調解申請及效力規定看板、公佈欄、調解委員姓名立牌、調解
室委員及當事人立牌等製作費。
(四)調解委員辦公室及調解室用設備費:調解室用桌椅、調解委員
辦公室用沙發組、會議用桌椅、檔案櫃、飲水機、調解專用電
腦及相關週邊設備零組件、耗材購置、修繕維護。
(五)調解人員團體服裝製作。(衣服須於明顯處標示「清水區調解
委員會」字樣,如僅單獨褲子或裙子製作,為顧及觀瞻則於褲
(裙)頭內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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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自下達時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