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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是消會字第105000120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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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
    差旅費,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局員工出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應由各級主管按業務需要依規定核
    實辦理,不得浮濫。
三、出差之派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必須前往實地洽辦為限;可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
        子郵件等通訊工具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二)本局各單位對職掌之事項有出差之必要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分
        次出差。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儘量利用便捷之交
        通工具縮短行程;除山地偏遠地區外,往返行程北至臺北市、新
        北市,南至高雄市以一日為原則,出差二日以上者,應檢附開會
        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國內出差之雜費及交通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差單程十五公里以上之轄內出差以及未逾六十公里之轄外出差
        ,其每日雜費為新臺幣一百二十元,交通費得覈實報支。
   (二) 梨山地區單程逾六十公里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ㄧ報支;當日出差
    時間,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出差時間,超過半日但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算。
五、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
    如由服務地點分赴二地時,其里程不能累計及迂迴計算,得以服務機
    關至出差地點之單程里程較遠者報支。
六、報支二日以上之差旅費者,應檢附調訓通知單、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
    關證明,有提供住宿情形者應於旅費報告表之備考欄註明。
七、搭乘國內線飛機、高鐵及船舶者,除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
    同之座艙外,本局各人員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並均應檢據核
    實列支。
八、本局員工應於國內出差旅費預算額度且在本規定範圍內報支差旅費。
九、出差事畢,應於出差日畢次月底前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
    據,一併報請相關單位審核,但年度結束時則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