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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關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以下
簡稱查定工作),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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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以下簡稱
水利局 ),協辦機關為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
所)及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水利局:
1、查定工作相關法令之訂定、檢討及修正。
2、查定工作之受理、執行、審核、公告及通知作業。
3、查定工作之結果公告期滿,將查定清冊移送地政事務所辦理
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
4、更正查定案件之受理、執行、審核、更正及通知作業。
5、查定工作之宣導及訓練。
(二)地政事務所:
1、辦理土地分割測量、複丈及鑑界。
2、配合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
(三)區公所:協助水利局辦理查定工作結果公告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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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查定工作,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及山坡地
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
別之土地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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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定工作作業方式如下:
(一)採圖資查定者,由水利局運用山坡地調查資訊系統,就下列因子
綜合判斷之:
1、坡度:運用介接內政部DTM加值應用網路服務分析坡度資訊。
2、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性質:採用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建置之全臺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
岩性質分布圖判斷。
(二)無法以前款規定辦理圖資查定者,改採現場查定,並得利用現有
之圖資,初步瞭解待查定土地相關資訊;其查定基準量測作業如
下:
1、坡度: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可按
同筆土地內自然排水方向各坡度乘其所占面積之和除
以該筆土地總面積。但有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第二十五條之坵塊法或等高線法,並經水土保
持、土木、水利、大地工程或測量技師簽證。
2、土壤有效深度:同筆土地面積零點一公頃以下者,鑽孔數至
少一孔;超過零點一公頃且零點五公頃以下者,鑽孔數至少
二孔;超過零點五公頃且一公頃以下者,鑽孔數至少三孔,
每增加零點五公頃應增加一孔,但不超過十孔。鑽孔位置應
平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內。土壤有效深度等於取點之土層
深度和除以取點之點數。
3、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
準規定詳加判定。現場查定作業受現場地形、地貌等天然條
件限制者,得由查定人員依現況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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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定工作之處理流程:
(一)年度專案查定工作之執行:依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土地清冊、地籍
圖等資料,由水利局訂定年度查定計畫或配合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辦理。
(二)個案申請查定工作之執行:
1、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申請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向水利局申請。
2、公有土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申請函向水利局申請。未登記
之公有土地,應完成土地登記,始得申請查定工作。
3、水利局受理申請後,須先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
統查驗地籍資訊。
(三)採現場查定者,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並應
踐行下列規定:
1、經水利局審查符合規定,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地政事務所,
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
地鑑界,並以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通知水利局。
2、鑑界日期確定後,由地政事務所通知水利局會同辦理現場勘
查。
(四)個案申請查定工作,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駁回之:
1、不屬第三點規定尚未劃定或編定之土地。
2、有第六點第一款所定已有查定結果或第六點第三款但書所定
一筆土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之情事。
3、有本點第四款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4、有本點第二款、第四款申請查定文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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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定工作之原則:
(一)查定工作以一次為原則,並採整筆土地辦理。
(二)各筆土地於查定工作前,應先核對是否有辦理查定工作完成之紀
錄,以免重複。
(三)查定工作應審查土地是否供農業使用。但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
達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四)查定工作完成後,由水利局繕造查定清冊及公告清冊,並辦理查
定工作結果公告通知作業。
(五)申請查定工作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不予查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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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定工作結果公告通知作業:
(一)水利局應辦理事項:
1、將查定工作之公告、查定清冊及公告清冊,檢送至區公所辦
理公告通知作業。
2、依據查定工作之公告清冊繕造查定工作結果通知書,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
(二)區公所應辦理事項:將水利局發交之公告張貼於區公所公告欄及
土地所在地里辦公處,查定清冊存放於區公所內供關係者閱覽。
(三)查定工作結果公告通知作業之注意事項:
1、公告清冊內,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土地面積,應以土地登記
簿記載為準。
2、查定工作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為準。
3、查定工作結果通知書以一筆一張為原則。但同地段查定清冊
內土地所有權人有數筆土地時,得以一張併列通知;公有山
坡地應列冊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4、查定工作結果通知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5、查定工作結果,均應辦理公告及通知作業。
6、查定工作結果公告期滿,水利局應將公告清冊一份函送地政
事務所,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之參據;另複製兩
份,分別函送農務單位及林務單位;原住民保留地,複製一
份函送原住民保留地主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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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更正查定之處理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前,已有查定結果、已受理之個案
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得向
水利局申請更正查定,並以一次為限。
(二)處理作業及注意事項如下:
1、得申請更正查定之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更正查定採整筆土地辦理且近十年內須無違規紀錄;所稱
違規指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形,
但山坡地超限利用者,不在此限。更正查定當時該筆土地
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
之土地。
(2)得申請更正查定者,以查定後未經分割或合併之土地為限
。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逕為分割、合併之登記,
不在此限。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2、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土地管理機關應檢附申請函據以申請。
3、更正查定結果有變更者,水利局更正原查定,並通知申請人及
副知地政事務所,不另辦理公告。維持原查定工作結果者,則
逕復申請人。
4、水利局指派更正查定之人員,應避免由原查定人員擔任,並準
用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辦理更正查定。以現場查定者,應記錄
每筆土地不同坡面之坡度、土壤有效深度,並繪製複查示意圖
。
5、因土壤沖蝕程度不同而更改原查定工作結果,以現場查定者,
應檢附更正查定時土壤沖蝕程度之照片。
(三)申請更正查定,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
之:
1、不屬第一款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前之案件或就已
更正查定之土地再次申請更正查定。
2、有前款第一目第一小目規定,一筆土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供
非農業使用之情事。
3、不屬前款第一目第二小目查定後未經分割、合併之土地。
4、有前款第一目第三小目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5、申請更正查定文件不符前款第二目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符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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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不服查定或更正查定結果者,得依訴願
法規定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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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水利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