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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劃一查調法務部提供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
以下簡稱歷監資料)合法運用,避免人為疏失、舞弊、洩露等不當使
用,以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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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財政部「稅務機關使用外機關資訊管理規定」。
(二)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捐稽徵機關使用法務部收容人歷監日期
資料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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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調單位:基於業務需要須查調歷監資料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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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制)單位:資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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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單位:政風室、業務主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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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經授權之查調單位人員。
(二)查核人員:查調人員所屬股長。
(三)稽核人員:政風室人員及業務主管科稽核,無稽核者為單位主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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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方式
(一)查調人員之查調權限、帳號及密碼之申請,應經單位主管核准
後,始得辦理查調作業。
(二)查調人員因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而無需查調歷監資料時,即
應申請註銷查調權限。
(三)管理單位負責查調權限、帳號及密碼之設定、配賦等作業,並
按季進行使用者帳號清查。
(四)查調人員查調歷監資料時,應按查調鍵項、日期時間、原因列
印產製查調紀錄單陳核至股長,並妥為保存及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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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稽)核作業
(一)內部查核
1、管理單位每月十日前,利用線上表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
上表單系統)就前一個月以線上程式查調總件數隨機抽核百
分之二十,每次總件數不超過五十件,並由線上表單系統自
動分案予查調、查核人員。
2、查調人員收到分案後,即應透過線上表單系統上傳相關依據
及佐證資料送查核人員,供其將審核情形填註於線上表單系
統中「自行稽核報告表」,陳核至單位主管。
(二)內部稽核
1、管理單位應每季就線上表單系統已查核案件,以「業務別」
隨機抽核百分之五,每一業務別不得少於一件,最多五件,
並由線上表單系統自動派案送稽核人員;稽核時間,政風室
每年第一、三季辦理,業務主管科每年第二、四季辦理。
2、稽核人員應透過線上表單系統稽核查調人員上傳之相關佐證
資料,確認是否符合規定,並將結果填註於線上表單系統中
「內部業務檢查結果辦理情形或改進事項表」,陳請局長線
上核閱。
(三)外部稽核
法務部實施外部稽核作業時,查調單位應配合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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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管制
(一)查(稽)核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查(稽)核人員
應即會同政風室查明後簽報處理;但由政風室辦理稽核者,應
由該室稽核人員逕行查明簽報。
(二)「自行稽核報告表」及「內部業務檢查結果辦理情形或改進事
項表」奉核後,如有查(稽)核人員發現缺失或建議事項,管制
單位應列管查調單位限期改善。
(三)查調人員發現帳號、密碼有漏洩之虞時,應即通報查調單位主
管處置,並通知管理單位停用帳號,以免資料外洩。
(四)查調人員應基於公務需要行使查調作業,其查調目的、查調鍵
項及相關法令依據應具關聯性及必要性,並嚴禁公務以外目的
使用。
(五)查調人員應親自執行查調作業,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六)查調人員進入歷監資料系統後,如作業結束、閒置不用或離開
辦公室,應即結束作業登出系統,以避免帳號及密碼遭人盜用
。
(七)查調人員帳號、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放置或張貼於明顯處所
,並嚴禁多人使用同一作業帳號及密碼。
(八)管理單位應於每年四月份透過線上表單系統,填寫MS-4-31應用
系統程式需求暨賦稅資料庫資料複製管理申請表,提出前一年
度查調紀錄、查(稽)核案件併同佐證資料之資料備份電子檔
案需求,於取得該備份電子檔後,依據MS-3-04媒體及備份管理
作業說明書,至稅務管理/媒體帳管理系統申請「NAS備份」,
備份完成應一併驗證備份資料內容,並入庫保存五年;線上表
單系統並應保留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查調紀錄、查(稽)核資料
,以供內部業務檢查及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等備查。
(九)查調紀錄單及相關佐證資料,已屆上開保存期限,即應銷毀。
(十)作業人員均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
人資料保護法」、「法務部對約定使用法務資料機關資訊安全
稽核注意事項」及本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
運用所取得之資料及善盡保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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