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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修正總說明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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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審議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
    、續辦及其他實驗教育相關事項,組成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且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ㄧ: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四人。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三、教育局受理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期限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採隨到隨審制,由參加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教
        育局提出申請,並經審議會委員審查。
    (二)團體實驗教育:於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或九月一日至十月
        三十一日由教育局受理申請。
    (三)機構實驗教育:於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或九月一日至十月
        三十一日由教育局受理申請。
    前項第一款審查項目如下:
    (一)申請表單填寫之完整性。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第一項所稱隨到隨審制係指全年受理收件,並視收件狀況分批審查。
四、設籍學校應視實驗教育學生及家長實際需要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學校親職教育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
    (二)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
    (三)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
    (四)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
        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五)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息。
    (六)依規收取平安保險費及其他代收或代辦費用。
    (七)學生得向設籍學校申請使用與實驗教育教學相關之設施設備;設
        施設備之申請程序及使用,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於每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應提
    報學生名冊至設籍學校,由學校報教育局備查,學期中學生因轉出轉
    入或停止實驗教育,應將異動名冊由設籍學校報教育局備查。
六、教育局應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團體及機構之訪視,其訪視項目如下:
    (一)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情形。
    (二)教學資源、師資及環境。
    (三)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之場地、行政組織、財務規劃及收費情形。
    (四)機構實驗教育學生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七、教育局得視實際狀況公告所屬學校可供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
    教育者申請利用閒置空間,契約另由雙方議定。
八、本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定之。